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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交通 你我同行丨丰县法院召开“12·2‘全国交通安全日’典型案例发布会

作者:丰法宣  发布时间:2024-01-17 18:16:45 打印 字号: | |

12月2日,是我国第十二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为“文明交通 你我同行”。为提高全民交通法治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引导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12月1日,丰县法院召开“12·2‘全国交通安全日’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谢福志,刑庭庭长王道义,办公室主任许清华参加活动。



会上,王道义庭长通报了近两年我院危险驾驶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发布了2023年度危险驾驶典型案例,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时刻牢记交通规则,注意出行安全。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安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安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安某某赔偿李某某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安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自首,已赔偿李某某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安某某未尽到注意义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最终酿成惨剧。交通肇事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建文明和谐的交通秩序,不仅要求驾驶员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同时也要求行人遵守交通规则,增强自身的交通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交通习惯。另外,遇到车祸一定要及时报警,积极抢救伤者,保护受害者生命和财产安全,千万不可抱侥幸心理,一走了之。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朱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撞击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致张某某及同车人员蒋某某受伤,蒋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朱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裁判结果】

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交通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代价巨大、教训极其惨痛。驾驶员行驶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心态,注意观察前方车辆及行人,切勿“急在一时”。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张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5.5mg/100ml血。


【裁判结果】

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醉驾入刑是我国近年来对于交通安全的重视和打击醉驾行为的重要举措,“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驾驶人员应自觉让方向盘远离酒杯,从源头杜绝醉酒驾驶的发生。我们要加强对身边人的教育和监督,提醒亲朋不要酒后驾车,发现酒后驾车要及时劝导、提醒、组织,营造遵守交通规则、人人安全文明出行的良好氛围。


案例四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吕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吕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17.3mg/100mL血。


【裁判结果】

吕某某在与朋友聚会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以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典型意义】

大家走亲访友,高兴之余往往喜欢开怀畅饮,但在推杯换盏、觥筹交错后,有人抱有侥幸心理,自以为“酒量好、车技高”、“运气好”而以身试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这一行为不仅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严重隐患,也使自己身陷囹圄。本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惩危险驾驶犯罪,营造安全有序的良好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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