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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拒执“亮剑”丨买车置房就是欠钱不还 依法判刑
作者:丰法宣  发布时间:2024-04-01 18:50:5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打击拒执罪案例《买车置房就是欠钱不还 依法判刑》被《江苏法治报》刊发。近年来,为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打击力度,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走深走实,我院联合县检察院、公安局持续完善拒执案件办理常态化衔接机制,始终保持打击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及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切实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被告人葛某某对我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庭审上,刑庭法官依法宣判。“要是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一定会听执行法官的话,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还款的义务。唉,我真是太后悔了!”葛某某认罪悔罪。为深入贯彻省高院关于集中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任务要求,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近日,丰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葛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案情简介

被告葛某某驾驶拖拉机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碰撞,致王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起交通事故,葛某某负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家属作为原告诉至丰县法院,经审理后,我院依法判决葛某某及丰县某公司共应赔付王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2万余元,其中葛某某应当承担95000元赔偿义务。丰县某公司及时履行了相应案款,但葛某某却迟迟未履行赔偿义务。

“有案件”的他,挥金买车、转移3套房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魏览览向葛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葛某某既不依法如实报告其财产情况亦不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案件办理过程中,执行干警调查发现,一方面,葛某某在明知自身负有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数万元现金汇入了其妹妹名下银行账户,并用该笔资金购买小型轿车一辆;干警以该事询问葛某某时,其推脱搪塞,敷衍了事,拒不承认实事。


另外,干警在葛某某拆迁房屋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调查了解到,葛某某的老家被列入了拆迁范围,并获赔城郊3套房产。但葛某某将其拆迁置换应得的3套拆迁房也全部登记在其妻子和儿子的名下。据调查,以目前丰县的房价来看,葛某某售出任意一套房子也完全足够用来履行赔偿义务。可葛某某不但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反而对执行干警的释法明理,好言相劝不理不睬。后来,干警依法对其采取了拘传、拘留措施,却未起到实质作用。葛某某以上的种种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客观上导致了我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后果。

依法严厉打击拒执行为  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每提到该案,王某家属总是声泪俱下。其实,在执行初期,为尽快兑现债权,王某家属也数次让步,我院也多次向葛某某进行释法明理,但葛某某假意配合,迟不兑现。为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此类无视法律的违法行为,干警认真整理材料,将该案件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立案。刑事立案后,刑庭法官米丹与执行局干警魏览览再一次找到葛某某,向其进行告知和法律释明工作。“法官,我现在主动还钱,能不能不判刑?”“你的种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拒执罪,现在主动赔偿,我院可以从轻处罚。”在得知已被刑事立案后,油盐不进的葛某某没了以往的强硬与“圆滑”,他终于意识到,原来法官并不是在“吓唬”自己,随即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

逃避执行终“获刑”

虽然,葛某某在刑事判决前“幡然悔悟”,但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且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葛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葛某某当场表示认罪不上诉,当庭悔罪。


法官提醒:在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失信被执行人“将现今存入家人银行卡”“以家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父母帮助转移财产”等情形。不管是亲人还是朋友,当遇到其有转移财产逃避履行时,不应听之任之,更不能为其提供帮助。法律非儿戏,任何恶意串通转移资产、规避执行的行为,都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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